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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02作者:点击:118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高、中级技术人才。根据国家劳动部对职业培训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职业培训学院的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增强劳动技能,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应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争做合格的高、中级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职业培训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中级动手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突出实习教学的特点,规范技能训练,依法从严治院、文明治院,优化教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充分依靠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班、团干部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职业培训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凡经培训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资料和有关事项,到学院办理入院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批准后可延期入学。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的日期到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按学院的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节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成绩按操行、理论课、技能、综合素质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操行方面,要考核学生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生产实习、劳动表现等内容;理论课方面,按照教学计划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技能考核主要考核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基本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实习)的情况,综合素质课主要是拓宽专业,适应工作和市场的变化而增设的综合素质考查、考核。


  第八条 学生操行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写出简要评语。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并确定操行分数,60分为及格。毕业时实行全面鉴定,若总评操行分在60分以下,不准毕业,操行成绩的高低作为毕业推荐(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以考试为主。生产实习课必须考试。
  学期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学生毕业前必须进行专业工种和计算机的技能鉴定,不合格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准毕业。
  各门课程的毕业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即毕业考试)成绩为主,该课程以前各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成绩占毕业成绩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经学院教务科批准另行安排补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记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补考试题难度不得降低。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补考成绩超过60分以60分计算,并注明“补考”字样;因假补考的,其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算。学生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情况在毕业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期末由班主任按规定负责填写,并发给学生。学生各期成绩,在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在《毕业生登记表》内,由学生保卫科负责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四节 升级与试读
  第十三条  每学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考试(核)均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后仍累计有两门理论课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随班试读。若下学期试读中,操行合格,各门学科考试成绩均及格者,结束试读,转为正读。


  第十五条  若试读期结束后仍不合格者,可转为旁听生,并交纳一定的旁听费后可随班旁听,或采用函授或面授相结合,待一学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一个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两月或事假超过一月者,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同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要求复学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审查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工种)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工种),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班级学习,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责任自负,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都必须实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在校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学期末由教务科汇总,交班主任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学籍档案。考勤办法如下:
(一)点名制度
  学生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班主任协助和督促执行。周末由学习委员填好考勤记录(附请假凭证)经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学保科。

 

(二)请假制度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实习、劳动、军训和其他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采用电话请假或由家长代行请假,返院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写请假条,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交给班主任老师审查办理。经学院同意后,学生才能离院。
3、学院对学生请事假,应从严掌握。一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签字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生保卫科签字批准;四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分管院长签字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长签字批准;事假超过三十天按休学处理。
4、学生请病假,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先向班主任请假,休假返校后三天内将病假手续(县级以上医院休息证明、病历和收据)交班主任审查后,按病假考勤。
5、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院、返院。若未请假,提前离院或推迟返院者,均按旷课处理。
6、每学期开校两周内无故不报到注册,视为自动退学。


(三)旷课的计算和处理
1、凡末请假、超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处理。
2、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视为旷课处理。“三操”晚自习也视为一节课。
3、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检查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在班上作检查,以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给予警告处分;达二十八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三十五节,给予记过处分;达四十节,给予留院察看处分;达六十节,作责令其退学处理。以上处分均应公告全院并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4、学生违反考勤规定的处分,由学生科负责办理。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生产实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应视情况,给予奖励,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发给一定的奖品或奖金,并向全院公布,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院规院纪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教育,处分学生一定要慎重。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院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应装入学生档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其“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资格。
  学生科有权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处分;对学生进行留院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院长批准执行。受留院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满,如仍不悔改表现的,应责令退学,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应撤消其处分,并将其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未取消处分者,学院不予推荐就业。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其他原因本人提出退学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学生保卫科转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院长批准,允许退学,办理手续,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节   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成绩均及格和操行成绩以及技能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及格或有其他任何三门文化、理论课程毕业成绩不及格或操行成绩总评不及格者,允许一次性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与学院已签有就业推荐合同,符合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学院将负责任的推荐安置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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