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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四川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六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15作者:点击:713

四川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六条规定

 


    为正确引导和组织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管理,从根本上杜绝部门和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恶性竞争、“有偿”招生行为,给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六公开”政策。各级教育部门、招生机构要做到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二、严禁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含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招生学校(含个人)不得采取经济手段组织生源。
    三、严禁封锁招生信息。中职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宣传资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统一印制和公布,生源学校必须如实向学生公开招生学校信息,不得封锁、扣压和延误。
    四、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生源学校必须坚持正确的分流导向,坚持学生自愿分流原则,充分尊重学生选择的就读学校和专业,不得误导考生,不得违背学生的真实意愿,不得限制、强迫、代替考生选报志愿,不得截留学生填报的《志愿表》,不得拖延、扣压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五、严禁违规收费。各级教育部门、招生机构和招生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招生经费和学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初中生源学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严禁非法招生活动。生源学校(含个人)不准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向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机构和认可的招生学校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招生学校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抢拉生源、虚假宣传、有偿招生,取缔并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招生中介机构、招生贩子。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招生机构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县以上教育部门、招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并邀请公共传媒对中职招生实施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及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招生学校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取消招生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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