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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5作者:点击:577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建立食品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行安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依法办食堂,证照齐全,上墙公示。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

     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参加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墙公示)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五、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及查验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以证明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六、规范食品储存。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离墙离地,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七、严格执行“五四”卫生制度。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不购、不收、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

2、成品(食物)存放“四隔离”: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内衣,勤换工作服。

     八、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禁止出售四季豆、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和凉拌菜,禁止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严格食品留样制度。食堂每餐、每样食品要分别留足100g存放在已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按规定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方可丢弃。

   十、认真搞好食堂卫生。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十一、学校超市、小卖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十二、保障饮水卫生。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要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应当即组织救治,并在第一时间(不超过2小时)向卫生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十四、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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