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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学生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05作者:点击:711

对学生实施奖惩,是学院激励教育的重要手段。通过奖惩不仅使受奖惩者得到激励和教育,对广大学生也起到导向的作用。根据《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一)奖项

1、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授予“三好生”称号,三好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三好生的档案,存入该生档案。                           

2、对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优秀学生干部的档案存入该生的档案。                     

3、对符合优秀学生团员干部条件的学生,授予“优秀团干部”称号,以资鼓励,优秀团员干部的材料,记入该生档案。   

4、对于符合文明学生的同学,授予“文明学生”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文明学生的档案,存入该生档案。

    5、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同学,设“学习成绩优秀奖”,设一、二、三等奖学金,给予奖励。                  

    6、对敢于揭露不良现象、同坏人坏事坏风气作斗争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7、对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大公无私,在学校中造成良好影响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8、参加我院金秋季能节大赛和省市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档案。

(二)奖励程序

    由学院团委布置以上奖项具体评比时间和具体要求,班主任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报名单和材料,由教学系初审后报学管处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全校公布,所获荣誉的学生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档案。
    二、处分

(一)处分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6、开除学籍。
  (二)惩处范围和标准                                                               

    1、有下列行为者,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缺一天按十节旷课计算。无故旷课累计15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8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5节,给予记过处分。
    (2)经查实,一学期内在校内抽烟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不但自己经常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违反“三禁二不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4)男生留长头发,男女生烫发染发、穿奇装异服、拖鞋、背心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态度,学校给予记过、甚至留院察看处分。
    (1)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2)扰乱课堂学习秩序,扰乱宿舍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一学期吸烟三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4)攀爬校园围墙进出校园;践踏校园草坪、绿地,故意破坏校园美化、绿化、亮化环境的。

(5)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 ;参与打架不是主要责任者。

(6)在食堂用餐时,故意拥挤不排队,不听执勤同学和老师劝阻,以污言秽语辱骂执勤同学、老师和食堂工作管理人员。

(7)旷课累计达40节,给予留院查看的处分。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者,以及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程度,给予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打群架,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打架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持械打人者;辱骂、殴打或威胁教师者。

(2)有偷窃行为,性质严重者。

(3)经常旷课,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或累计旷课达60节。

(4)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参加非法组织活动,违法乱纪,经公安机关处理者。

(5)留院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继续违犯学院纪律者。

(三)处罚学生程序和权限

     学管处负责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学生进行留院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院长批准执行。受留院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撤消其处分,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教学系、学管处审查,毕业前学生仍未取消处分的,记入该生在校期间的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档案。
  (四)在校期间学生操行总成绩不及格或学习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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